民法典在处理医疗事故方面的规定
常山律师事务所
2025-0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4条至第1188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处理涉及到诊疗关系中因医生、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的诊疗标准和规范,若因其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需首先确定是否存在过错,包括诊疗过程中的疏忽、不当操作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其次,需明确责任主体,一般为直接实施诊疗的医生和医疗机构。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特殊损失的认定标准,如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此外,对于举证难度较大的情况,法律允许通过推定过错来减轻受害者举证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4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5条:根据诊疗关系、医疗机构和医生在诊疗中应当遵循的规范、标准以及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来确定。第1187条:侵权行为造成身体伤害之外的其他损失,如精神损失等,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第1188条:对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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